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67號上訴人 方士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詩彤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1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3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凃春生
法官林昶燁法官林婕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書記官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