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5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570號原告 陳力獅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聖言王聖哲王聖明王麗美王麗華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請提出屏東縣○○市○○段○○○○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姓名勿遮掩)、屏東縣○○市○○段○○○號(即門牌號碼屏東縣○○市○○路○○○○○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姓名勿遮掩)、全部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另應提出上開建物現況之相關照片及房屋稅籍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士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書記官廖苹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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