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4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4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償還公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簡字第47號原告陸軍航特部空降訓練中心代表人 匡奕平 訴訟代理人 王佳恩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偉金 因償還公費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同法第107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起訴應按件徵收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命原告於上開期限內補繳。
二、次按行政訴訟法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查本件起訴狀內未附繕本,請原告一併補正起訴狀繕本一份(繕本應記載本件案號即108年簡字第47號)到院。再請就本案主張被告應償還52,633元其計算式,一併補陳到院。(計算方式應併提出繕本)
三、原告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被告洪偉金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
四、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曾士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書記官廖苹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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