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選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選字第16號上訴人 劉家霖 被上訴人 陳文慶 上列當事人間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條本文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選舉法庭審判長法官徐培元
法官林常智法官賴鵬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書記官謝宛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