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4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璿皓選任辯護人李建暲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0000
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璿皓自民國壹佰零捌年玖月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
2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以3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陳璿皓前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而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因重罪本伴有高度逃亡之可能性,有相當理由認其有逃亡之虞,且被告自陳其無財力可供交保,是認非予羈押,難以確保將來審判程序之繼續進行,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於民國108年6月6日裁定羈押在案。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原羈押之原因仍存在,且再為審酌繼續羈押對被告所造成之人身自由、社會生活上之不利益後,仍認繼續羈押被告與比例原則尚無違背。是以,被告應自108年9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蕭淳尹法官陳布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政偉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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