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勞上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重勞上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勞上字第6號上訴人德政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德明 訴訟代理人 陳瑞琦 律師複代理人 周奇杉 律師訴訟代理人 張永福 律師
陳曉雯 律師被上訴人 李伯慶 訴訟代理人 詹豐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盧彥如
法官潘進柳法官吳青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
書記官劉育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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