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7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37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75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瑞昌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5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瑞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瑞昌因貪污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29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並經最高法院以103年度台上字第2352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3年9月22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4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年11月20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施俊堯
法官黃翰義法官許泰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儀蓁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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