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選上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選上字第24號上訴人 蔡錦賢 訴訟代理人 吳旭洲 律師
林譽恆 律師 李永然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黃斐旻 律師被上訴人 呂子昌 訴訟代理人 顧立雄 律師
陳一銘 律師 呂榮海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俞百羽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當選無效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12月8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
選舉法庭
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鄭威莉法官曾錦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
書記官陳佳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