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18號聲請人 魏高明 上列聲請人對於本院102年度抗字第893號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裁判,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102年度抗字第893號事件承審法官迴避。經查,該事件業經裁定駁回聲請人之抗告而終結,有卷附本院民事裁定影本可稽(見本院卷3頁),並經本院調閱本院102年度抗字第893號卷宗核閱無訛,該事件承審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聲請人仍對之聲請迴避,自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5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宋明蒼法官古振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6日
書記官黃麗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