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220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22044號聲請人歐力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系爭本票有無為現實提示?(付款之提示,係票據之執票人向付款人現實提出票據,請求付款之謂。聲請人謂以公示送達向相對人為付款請求,乃與向付款人現實提出本票請求付款有別,而不生提示效力。)
二、請釋明提示日及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中華民國98年1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1月4日
書記官陳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