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6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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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601號原告 蔡月理 被告 趙令庚 訴訟代理人 趙益昇 被告 趙玉瑜 追加被告 趙佰烈
趙塗城趙黎珠 趙黎鳳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美珠 追加被告 趙陳蔭
趙曉焜 趙昭容 趙玲真 趙玲娟 趙志任 趙令準 趙陳秀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事證尚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1月3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筱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書記官陳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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