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61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61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6123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務人 熊宗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捌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熊宗頡於民國100年8月間向聲請人申請貸款,聲
請人於100年8月25日核撥借款新臺幣20萬元整扣除帳戶管理費6000元後,實際撥款金額為194000元整予債務人,雙方並約定自撥款日起分60期攤還本息,貸款利率前六期採固定利率1.66%計算,第七期起按聲請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5.6%機動調整計算,並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予聲請人,雙方約定所負任何一筆借款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信用貸款約定書第十條第一款)。上開借款如經主張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時,除按原訂利率計付利息外,並自逾期之日起六個月以內按原訂利率之一成,逾期六個月以上之部分則按原訂利率之二成計算加付違約金(信用貸款約定書第七條)。雙方立有豐利金信用貸款約定書一紙為憑。
㈡惟債務人對上開債務僅繳款至104年12月10日止即未依約
定還款,依上述契約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經聲請人向債務人催討,仍置之不理,誠屬非是,至今仍尚欠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所載之金額未償。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聲請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第五百一十條、第二十條等規定,狀請鈞院鑒核,准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3月11日
書記官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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