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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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偽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和禧選任辯護人蕭芳芳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所涉偽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之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川富
法官黃瀞儀法官朱貴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
書記官陳昭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