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虎小字第286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26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原名: 吳成 倨」記載,應更
正為「 吳承 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係屬明顯誤繕,業據原告
聲請,及本院調卷查核被告之戶籍謄本無訛,自應裁定更正
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0 日
虎尾簡易庭
法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詹培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