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77號上訴人樹億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炎昌 上列上訴人與欣廣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6年9月6日106年度訴字第77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永祥
法官張家豪法官朱慧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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