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3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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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3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34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乙○○○○○○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傷害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3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傷害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前於民國(下同)九十二年六月二日犯傷害罪,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簡字第三○七五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緝字第四一八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並諭知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廢止前),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姁穗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