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63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張凱育選任辯護人張崇哲律師
張仕融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0年度訴字第1320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被告與同案被告均已自白認罪,應無勾串證人或湮滅證據之可能;又被告所犯雖係5年以上之重罪,但法院判決為4年8個月,客觀上伴隨重罪逃亡之機率不高;再被告之祖母高齡且患病,亟待被告賺錢養家,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二、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所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且該罪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7年,被告復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於民國100年10月19日羈押,嗣於101年1月19日、同年3月19日各延長羈押1次。茲查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使之消滅,又被告家庭狀況如何,核與本院羈押原因無關,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黃玉齡法官張佳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
書記官黃當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