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93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余靖騰選任辯護人謝清昕律師
張崇哲律師 張仕融 律師被告 廖晉暐 選任辯護人謝清昕律師
林輝明 律師 陳振吉 律師被告 余立宸 選任辯護人謝清昕律師
張崇哲律師 陳思成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82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余靖騰、余立宸、廖晉暐均自民國壹佰零壹年肆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余靖騰、余立宸、廖晉暐3人因詐欺案件(100年度偵字第8265號),經檢察官起訴後(101年度易字第93號),本院認為被告3人所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罪嫌重大,且被告3人係從事國際性、集團性之詐欺犯行,又無資力覓保,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於民國101年1月18日執行羈押等情,此有本院卷宗可參。茲於羈押期間屆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3人後,認被告3人犯罪嫌疑仍屬重大,被告余靖騰因係負責保管、分配該詐騙集團之運作基金;被告余立宸、廖晉暐2人則負責召募詐騙機房之臺灣成員出國從事電訊詐騙,在集團內之角色均極其重要,所涉及之犯罪態樣係集團資金之分配及集團成員之入出境,其等行為態樣本質上即具有跨國性、流動性、隱密性、集團性之特色,有事實足認被告3人有逃亡之虞,因此前揭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3人所犯之詐欺犯行,業經本院於101年3月23日以101年度易字第93號案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3年、2年6月,有該判決書附卷可查,被告3人對該案判決均表不服,業均已提起上訴,為確保上訴後審理程序順利進行及判決確定後執行程序之進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4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田德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
書記官吳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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