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簡字第112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返還押金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一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一萬六千三百五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廖建彥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敏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