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簡字第112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簡字第112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返還押金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一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一萬六千三百五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廖建彥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敏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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