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樓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丙○○
當事人間96年度岡簡字第134號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6年3月29
日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四法庭公開宣
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秦慧君
書記官 楊明月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肆仟捌佰參拾陸元,及自民
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融資貸款契約書、客戶授受信
、保證、基金及信用卡查詢單、一般放款餘額查詢單、一般
放款往來明細查詢單等影本各乙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
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
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楊明月
法官秦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楊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