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簡聲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簡聲字第50號
聲 請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
相 對 人 丁○○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仟陸佰元,並自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94年度
南簡字第1278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
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田幸艷
附表: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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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項目│金額(單位: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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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
├──┼──────────┼──────────┤
│2│公示送達登報費│500元│
├──┴──────────┼──────────┤
│合計│2,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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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提起抗告,須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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