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小字第284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板小字第2846號

原告 王俊雄

被告 王鳳嬌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板小字第2846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下午1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李昭融

書記官劉美蘭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伍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劉美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劉美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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