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秩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111年度雄秩字第133號

移送機關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

被移送人 周庭卉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1年8月11日高市警新分偵字第111728363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周庭卉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及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處罰鍰新臺幣捌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1年8月4日18時11分許。

㈡、地點:高雄市新興區中山一路與五福二路人行道。

㈢、行為:被移送人於上開時地於警方盤查關係人 古宥銘 過程中,不顧警方勸阻其冷靜,持續向警方大聲咆哮並口出:「你們這種警察很孬、借你媽個過」等語,以顯然不當之言詞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致妨害公務。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關係人古宥銘於警詢中之證述。  

㈢、密錄器影像檔案光碟及譯文。

㈣、職務報告。

三、按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處拘留或新臺幣1萬2,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定有明文。經查,被移送人於前揭時、地,於員警盤查關係人古宥銘過程中,因不滿及質疑員警之執法行為,竟口出:「你們這種警察很孬、借你媽個過」等語,業據被移送人於警詢中坦承對員警口出前揭不當言詞,惟辯稱因恐懼而有所防衛等語,惟被移送人對員警口出上開之詞,有員警密錄器蒐證錄影光碟在卷可稽,故被移送人之行為應堪認定。

四、核被移送人於員警執行職務時,對員警惟上開之詞,雖未達施強暴脅迫之程度,但顯屬不當,堪認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之規定,自應依法論處。爰審酌被移送人之違犯情節及其年齡智識、行為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5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書 記 官羅崔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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