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小字第269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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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小字第2697號

原告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訴訟代理人 林鴻安

被告 黃健賓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於民國111年8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參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被告就原告主張之事實不爭執,惟以現在監執行而無力清償等語置辯。惟按有無資力償還,乃係執行問題,不得據為不負履行義務之抗辯(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733號判例參照),是被告所辯不得作為拒絕清償之理由,其抗辯並不足採,是本件原告之請求係屬正當而有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魏賜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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