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小字第2523號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游豐維
被告 謝如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零玖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仟陸佰貳拾叁元自民國一一一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七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柒仟零玖拾玖元自民國一一一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貳萬貳仟叁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一一一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法官吳孟竹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李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