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27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務人 簡瑞麟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參仟捌佰參拾參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柒萬零壹佰參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八八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本金新臺幣貳萬肆仟柒佰壹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七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本金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貳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零二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本金新臺幣伍仟參佰陸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七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本金新臺幣柒仟壹佰肆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壹萬肆仟參佰參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七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孫家豪◎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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