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311號聲請人 吳警元 相對人 于成鋒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于成鋒於民國103年10月2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6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04年1月21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民國103年10月23日向聲請人借用5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04年1月22日,利息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計算。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于成鋒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件、借據、本票影本一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表:不動產標示┌──────────────────────────────────────────────┐│土地:│├─┬───────────────────────────┬─┬──────┬───────┤│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高雄市○○○區○○○段││0000-0000│建│436.83│10000分之444│├─┼───┼────┼────┼────┼────────┼─┼──────┼───────┤│2│││││││││├─┴───┴────┴────┴────┴────────┴─┴──────┴───────┤│建物︰│├─┬──┬───────┬───────┬──────┬─────────────┬──┬─┤│編│建│││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備││││建物門牌│基地坐落│主要建築├───────┬─────┤│││││││材料及│樓層面積│附屬建物││││號│號│││房屋層數│合計│用途及面積│範圍│考│├─┼──┼───────┼───────┼──────┼───────┼─────┼──┼─┤│1│1172│高雄市三民區大○○○區○○段│鋼筋混凝土造│第五層:70.52│陽台:8.03│全部│││││順三路309巷7│902地號│五層樓房│合計:70.52│││││││號5樓之2│││││││├─┴──┴───────┴───────┴──────┴───────┴─────┴──┴─┤│共有部分:大順段00000-000建號,面積:67.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930│└──────────────────────────────────────────────┘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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