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95年度再字第1478號公懲議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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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95年再字第1478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議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95年度再審字第1478號再審議聲請人甲○○上列再審議聲請人因違法失職案件對於本會95年3月10日再審字第1473號議決聲請再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文再審議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再審議之聲請經議決者,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議;又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認為再審議之聲請不合法者,應為駁回之議決,公務員懲戒法第39條第2項及第3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議聲請人甲○○(下稱聲請人)於任職國防部採購局副處長期間,因辦理陸軍防彈頭盔「TD6002L026P02E」採購案涉有違失,經監察院提案彈劾移送懲戒,本會於88年2月26日以88年度鑑字第8821號議決,予以休職,期間1年之懲戒處分。聲請人不服,先後28次聲請再審議,經本會分別以無理由或不合法予以駁回各在案。茲聲請人對本會95年3月10日95年度再審字第1473號駁回其再審議聲請之議決,主張有公務員懲戒法第33條第1項第6款所定情形,聲請再審議,請求撤銷原議決及休職1年之處分。
經查聲請人再審議聲請所持之理由,核與前次聲請及前此歷次所主張再審議聲請之理由相同,自係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議,揆諸首揭規定,其再審議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議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38條第1項前段議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26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楊仁壽
委員 陳秀美 委員 林文豐 委員 周國隆 委員 朱瓊華 委員 柯慶賢 委員 郭仁和 委員 洪政雄 委員 劉瑞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5月29日
書記官謝曉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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