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359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塗銷之抵押權登記之擔保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又抵押物係坐落嘉義縣○○鄉○○○段27之1、29號土地,面積各5,604平方公尺、5,744平方公尺,公告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280元,有土地登記謄本2紙在卷可稽,是抵押物價值合計為3,177,440元〔計算式:280×(5,604+5,744)=3,177,440〕,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雅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6日
書記官劉昀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