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嘉簡字第176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嘉簡字第17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嘉簡字第176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毒偵字第1235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適用法條:
㈠、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
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中華民國96年11月6日
簡易庭法官林信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1月6日
書記官賴琪玲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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