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補字第113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1130號
原   告  詹允城
上列原告與被告社團法人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96,69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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