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勞小字第9號
原 告 滿祐廷
訴訟代理人 張慶媛
被 告 欣達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牛秉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於民國108年4月17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肆佰陸拾陸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
緣原告於107年2月26日到職,擔任三廚,約定工資為月薪新
台幣(下同)32,000元。資方於107年9月15日告至因經營不
善倒閉,但仍積欠原告107年8月1日至107年9月15日工資差
額48,466元。為此,爰依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
被告應給付原告48,466元。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原告彰化銀行薪資轉帳證明、
美仕特餐廳排班出席表、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案件協
調會紀錄乙份、新北市政府函文等件影本為證。被告已於相
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
準備書狀爭執,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本於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
48,466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併依職權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
。
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書記官謝淳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