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勞訴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勞訴字第57號原告 楊文杰 被告史利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擇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四年十月十五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姚重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
書記官藍盡忠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勞訴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勞訴字第57號原告 楊文杰 被告史利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擇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四年十月十五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姚重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
書記官藍盡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