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7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756號聲請人 何采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華長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約定之清償日期,並提出釋明文件;如未約定清償期,請提出已催告相對人清償之釋明文件(按所謂清償期,在給付有約定確定期限者,係指該期限而言;若給付未約定期限者,則應待債權人向債務人請求而仍不給付,始得認清償期屆至(民法第315條規定參照);次按消費借貸未定返還期限者,貸與人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民法第478條亦定有明文)。
二、相對人陳華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