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號原告 吳月華
王金鳳 王金精 王水猛 王義宏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 王昆燕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
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何志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
書記官楊雯君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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