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3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333號債權人台東縣興昌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陳鏡安 債務人 石正市
石來春 陳清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萬玖仟叁佰柒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陸仟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八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4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