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98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98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9801號債權人 張佳瑜 債務人 鄭景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玖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經查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票據號碼:FAX0000000之支票票款新臺幣7,900元,惟因債權人提出之退票理由單無退票日之記載,於105年8月24日補正狀內亦無釋明利息自85年3月3日起算之依據,嗣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債權人補正提出該支票於85年3月3日退票之釋明資料,此項裁定已於105年8月30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仍未補正,依民法第229規定,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始負遲延責任,故債權人僅得請求此部分利息,逾此部分之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書記官戴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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