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14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148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淑琴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58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淑琴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院審酌被告王淑琴僅因細故,竟以「不要臉」此一足以貶損人格之用語,公然辱罵告訴人 張雅弦 ,所為已致告訴人名譽受損,且犯後猶否認犯行,難認已有悔意,犯後態度不能認為良好,兼衡以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易服勞易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
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徐晨芳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