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78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7859號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理人 趙學涵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洪龍 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洪龍、 林玉姿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洪龍運輸股份有限公司廢止前及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二、向本院民事庭查詢債務人洪龍運輸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改列該清算人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若查無清算人,則應改列解散前之全體董事為法定代理人,並提出該全體董事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洪龍、林玉姿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