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95號債權人元誠第二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務人江聖謙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 伍萬 柒仟柒佰貳拾玖元,及其中伍萬伍仟壹佰玖拾貳元自民國94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與第三人英商渣打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訂有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定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憑卡簽帳消費,再於繳款截止日前清償該款項,詎債務人持卡簽帳消費後,未依約清償,嗣該債權經第三人讓與給債權人,並有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公告影本各一份以資釋明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5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5月1日
書記官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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