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83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陳宗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玖仟玖佰貳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陳宗榮於民國92年5月12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
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編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㈡債務人陳宗榮於94年3月22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
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編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5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5月1日
書記官許永溪┌─────────────────────────────────────┐│本金及利息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383號│├──┬─────┬──────┬──────┬──────┬───────┤│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編號││││││├──┼─────┼──────┼──────┼──────┼───────┤│1│新臺幣│陳宗榮43117│自民國97年2│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點│││242,487元│00000000000│月21日起││八八│├──┼─────┼──────┼──────┼──────┼───────┤│2│新臺幣│陳宗榮55200│自民國96年3│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點│││168,002元│00000000000│月11日起││八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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