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訴字第166號
原告中華民國大專教師協會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李佳翰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丙○○、乙○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9,69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系爭土地價額1,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600元,原告僅繳納9,690元,尚欠107,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