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3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8年度執聲字第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盜版光碟共計壹佰陸拾片,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犯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調偵字第394號緩起訴處分,於96年10月17日確定,97年10月16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盜版光碟160片(詳96年保管字第365號扣押物品清單),均屬被告所有,且係違反著作權法,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前開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茲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柯志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亮蓉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