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訴字第157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有關林業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571號原告 張武夫 訴訟代理人呂秋律師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代表人 劉福成 (處長)上列當事人間有關林業事務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而被告機關所在地係設於南投縣○○鎮○○路○○○號,依首揭規定,應由其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即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原告向本院對被告提起行政訴訟,尚有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2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蕭忠仁法官陳姿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9月22日
書記官李建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