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16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65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世峯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5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世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世峯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附件,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08年5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王世峯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矚重訴字第3號判處有期徒刑8年,檢察官及受刑人均上訴,經本院102年度矚上訴字第7號撤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10年,受刑人不服,上訴後,經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377號駁回上訴確定。受刑人於103年7月2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5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年5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801638211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珠
法官林家賢法官朱嘉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采廷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