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16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65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春貴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5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春貴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08年5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周春貴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1103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受刑人於106年6月1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5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年5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80166360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珠
法官林家賢法官朱嘉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尤朝松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