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1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1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1366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非訟代理人 謝儀馨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王秀蘭鄭賀升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分段表明」各債務人應給付之明確金額若干?連帶給付之明確金額若干?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書記官張美馨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