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交易字第9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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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審交易字第9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審交易字第928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柯韋良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徐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游士霈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