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19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宋正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8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宋正源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因竊盜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合計如附表所示之刑為有期徒刑5年10月,其中附表編號一至七之案件,前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405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附表編號八至十一之案件,前經本院以110年度簡字第75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本件受刑人所應執行之刑,應在有期徒刑6月以上,不得逾有期徒刑3年6月),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又本院曾發函與受刑人就本件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表示意見,經回覆表示無意見,是本件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李婉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麗雯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附表受刑人宋正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有期徒刑3月(共2罪),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10年2月17日109年11月5日、110年1月15日109年11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0年度速偵字第1000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8169號等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8169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豐簡字第179號110年度簡字第447號110年度簡字第447號判決日期110年4月8日110年4月30日110年4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豐簡字第179號110年度簡字第447號110年度簡字第447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5月13日110年6月1日110年6月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編號四五六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共2罪),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09年11月13日、109年12月18日110年2月15日110年1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8169號等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6002號等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6002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簡字第447號110年度簡字第653號110年度簡字第653號判決日期110年4月30日110年7月29日110年7月2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簡字第447號110年度簡字第653號110年度簡字第653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6月1日110年8月31日110年8月3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編號七八九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共2罪),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有期徒刑4月(共2罪),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10年2月16日、110年2月22日109年11月13日、110年1月23日109年12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6002號等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7668號等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7668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簡字第653號110年度簡字第756號110年度簡字第756號判決日期110年7月29日110年11月5日110年11月5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簡字第653號110年度簡字第756號110年度簡字第756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8月31日110年12月7日110年12月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編號十十一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共2罪),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有期徒刑3月(共2罪),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10年1月5日、110年1月13日110年1月13日、110年2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7668號等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7668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簡字第756號110年度簡字第756號判決日期110年11月5日110年11月5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簡字第756號110年度簡字第756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12月7日110年12月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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