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司原交附民移調字第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調解成立筆錄聲請人 歐威廉 相對人 陳思飲 上列當事人間就108年度原交易字第57號過失傷害案件移附108年度司原交附民移調字第14號調解(108年度原交附民字第19號),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調解室調解成立,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施芳玲書記官李俊偉調解委員許戴平委員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歐威廉相對人陳思飲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貳拾萬元整(不包括強制險),給付方式分二十期:第一期於108年10月8日前匯入相對人歐威廉所指定帳號,並於每月8日前給付壹萬元至清償完畢為止,均匯入聲請人所指定之帳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戶名:歐威廉、帳號:00000000000000),上開給付若有一期不履行,尚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同時當庭撤回對相對人之刑事傷害告訴。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聲請人歐威廉相對人陳思飲調解委員許戴平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書記官李俊偉司法事務官施芳玲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於調解筆錄成立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前項期間,自調解筆錄成立後起算,其無效或得撤銷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調解成立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
書記官謝佩真